独立法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安全支持保障
第三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采砂、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