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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