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价格促销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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