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二)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 (三)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二)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 (三)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