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 (二)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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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