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一)未根据天气情况和货物性质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水分含量增加的; (二)未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或者进行平舱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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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