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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