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的; (二)船舶未配备气体测量仪器或者未对货物处所气体浓度进行测量的; (三)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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