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固体散装货物港口储存、装卸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港口经营人储存、装卸固体散装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责令其停止作业等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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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