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隐患,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