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托运人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水分含量等技术指标的检测报告。 适运水分极限的采样和检测应当在货物计划装船前6个月内完成;水分含量的采样和检测应当在货物计划装船前7天内完成。 货物装船前或者装船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运人应当重新对货物水分含量进行采样和检测: (一)因降水等情形可能引起货物水分含量升高或者其他特性变化; (二)船长有充分理由认为拟装载货物与其水分含量证明不相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