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二条

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上一港口前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内容: (一)船名、航次、国籍、始发港、卸货港、作业地点、预计进出港口和作业时间等船舶信息; (二)货物名称、组别、类别、联合国编号、总重量和装载位置等货物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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