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卸货完毕后,货物残余物及其洗舱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禁止排放入水,并按照规定在垃圾记录簿中如实记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