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卸货完毕后,货物残余物及其洗舱水应当由港口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禁止排放入水,并按照规定在垃圾记录簿中如实记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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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