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第九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人民币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不再增加。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