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撤销
第三十九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发证机关。
分支机构撤销的,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撤销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回发证机关。
分支机构撤销的,应当进行公告,并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