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撤销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或因战略调整撤销分支机构,应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撤销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或因战略调整撤销分支机构,应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