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第三十三条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颁发保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