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在符合开业标准后持上级管理机构批准文件或由上级管理机构向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二)变更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四)符合开业标准承诺书;
(五)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在符合开业标准后持上级管理机构批准文件或由上级管理机构向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二)变更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四)符合开业标准承诺书;
(五)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