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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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