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