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第三章 分支机构改建第三十条经批准改建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向发证机关缴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