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改建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由保险公司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职责相关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改建为其他分支机构的,由拟设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向拟设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新的保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