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改建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开业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改建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开业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