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第二十四条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保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