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保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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