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七)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八)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机构设置报告,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培训情况的报告;
(九)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