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符合以下标准的,申请人可以向拟设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承诺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不短于两年;
(二)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符合监管要求;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四)有完善的业务、财务、资产、反洗钱等内控管理制度;
(五)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六)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或相关行业的工作经验,从业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七)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八)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九)提交开业申请时符合机构筹建条件,未出现本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所列禁止性情形;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