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书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书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筹建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