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七条

筹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保险公司批准文件;

(三)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因未完成审计无法及时提供经审计后偿付能力报告的,可先提供未经审计的报告,经审计报告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时一并提供;

(四)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经营范围、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七)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和申请人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八)符合准备金监管要求的说明;

(九)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未受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起诉情况)的说明,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

(十一)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以上第(三)、(四)、(六)、(七)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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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