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三条

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

(三)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上级管理机构内控健全有效;

(五)符合准备金监管要求;

(六)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七)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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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