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

(三)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B类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七)符合准备金监管要求;

(八)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

(九)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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