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加工企业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其违法违纪所得由财政部或专员办按有关规定收缴。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