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十章 罚 则第五十条加工企业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其违法违纪所得由财政部或专员办按有关规定收缴。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