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承储单位对商务部、财政部及专员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