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承储单位对商务部、财政部及专员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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