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中央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抄送所在地专员办。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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