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商务部建立储备肉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和活畜及其产品、饲养原料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操作单位、承储单位应建立计算机储备肉台账,按有关规定通过台账系统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操作单位和所在地专员办报送有关信息。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商务部建立储备肉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和活畜及其产品、饲养原料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操作单位、承储单位应建立计算机储备肉台账,按有关规定通过台账系统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操作单位和所在地专员办报送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