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