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在地专员办。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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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