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活畜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