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商务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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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