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商务部。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