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二十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储备冻肉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商务部、财政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操作单位应及时将储备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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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