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或以资产抵押,或缴纳保证金。储备冻肉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为入库成本的1%,储备活猪、活牛、活羊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每头分别为40元、130元、13元和10元、30元、3元。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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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