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入储管理第十七条储备活畜每吨分别按活猪20头、活牛6头、活羊60只折算。储备存栏活畜体重,活猪在60公斤以上,活牛在400公斤以上、活羊在20公斤以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