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储备冻肉加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 件:冻猪肉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冻牛、羊肉加工企业应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 件》(GB/T17237-1998)及《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的要求,冻牛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1998),冻羊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胴体羊肉》(GB9961-2001)。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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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