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肉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督促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肉计划。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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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