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肉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督促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肉计划。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