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五十条

第七章 费用清算

第五十条

原则上,当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应于次月20日前完成申报并纳入清算,清算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当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最晚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完毕。

制定机关
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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