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费用清算
第四十八条
各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清算资金拨付、收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向国家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原则上,当期清算资金应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拨付。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