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费用清算
第四十六条
国家级经办机构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后的医疗费用,于每月21日生成《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4)、《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付医疗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4-1)、《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应付明细表》(见附件14-2)、《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应付明细表》(见附件14-3)、《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14-4)、《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14-5)、《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14-6)、《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收医疗费用清算表》(见附件14-7),各省级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精确查询本省内各统筹地区的上述清算信息,于每月25日前确认上述内容。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