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四十条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四十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定点医药机构。

制定机关
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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