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九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发生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后3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医药费用及其明细项目。
- 制定机关
- 医保局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发生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后3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医药费用及其明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