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就医地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就医购药,根据《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见附件13)、医疗收费票据等,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医保服务协议结算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制定机关
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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