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其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经国家、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出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制定机关
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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