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预付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经办机构在省级财政收款专户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变更相关信息;省级经办机构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预付单和清算单时,需同步提交《跨省异地就医省级财政收款专户银行账号明细表》(见附件10),并将专户信息变更情况告知财政部门。

制定机关
医保局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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